关于对会员单位违规使用协会名义的处理决定
会员单位是行业协会的组织基础,也是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直接承载者。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规范管理,既是协会履行自律职责的内在要求,也是维护行业整体声誉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。为此,协会持续加强对会员单位宣传行为和名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发现的违规线索及时调查核实,并依据章程和自律规约作出相应处理。
经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,杭州心启航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该公司在未取得协会书面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在其商业宣传材料及业务推广活动中,使用“协会合作机构”等字样,并将其与协会的关联关系用于商业招商及客户引流。经核实,协会从未授予该公司上述称号或资质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会员自律规约》第10 条关于客观真实宣传的要求。
经协会秘书处通过,决定给予杭州心启航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警告的处理,同时,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字样与标识,并在其官网及原宣传渠道发布更正声明,消除不良影响。
本决定自公示之日起生效,公示期1个月。公示期间,该公司如有异议,可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